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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死猪肉获刑 肉已变质照样销售

发布:2016-04-05 12:58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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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工死猪肉获刑

食品安全大过天,偏偏就有黑心商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弃顾客健康于不顾。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加工死猪肉获刑案件,一黑心商人从外地以每只70元的价格购入死猪,随后拉回出租屋内进行加工,转售他人。商人加工死猪肉获刑,他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也知道猪肉已经变质。最终,因加工死猪肉获刑,他被判有期徒刑2年。

加工死猪肉获刑 肉已变质照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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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刘某从顺义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生猪并运到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的一处民房内,进行加工并向外销售。同年 4月28日,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刘某租用的该民房内查获死猪17头(859千克)、猪肉产品757千克、猪内脏283千克、猪皮及猪蹄共1326千克 (猪皮148张)。同日,刘某被警方查获归案。

庭审中,刘某承认其将购进的死猪及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但辩称未向外销售,而是准备卖给养狗、 养鱼的人。而根据刘某此前的供述,他从去年3月5日开始加工死猪肉,死猪都是从顺义区和河北燕郊等地收来的,收购价格为病死程度严重的每头猪70元,病死 程度不严重的每斤1.4元。他将死猪拉回位于宋庄镇白庙村的出租房,加工、拆解,再将拆解的猪肉、猪排骨、猪皮、猪蹄等物卖给顺义区一男子,价格是每斤2 元至2.5元。刘某承认,他没有加工销售猪肉的经营许可证,购买的都是病死的猪,猪肉已经变质,没有经过检验检疫。“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就是为了挣钱。”

法院认为,刘某私自购进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已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或准备进行加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销售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