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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黑心业者 应採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2015-12-29 18:51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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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黑心业者 应採举证责任倒置 2014年11月06日 14:23中央社 中央社 点阅 70 我要评比 2/10 食品安全问题延烧,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主张,业者制售食品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非可供人类食用的物质,应採举证责任倒置,改由业者证明对健康无害,并推定其因果关系。

惩黑心业者 应採举证责任倒置

2014年11月06日 14:2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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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延烧,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主张,业者制售食品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非可供人类食用的物质,应採举证责任倒置,改由业者证明对健康无害,并推定其因果关系。

消基会指出,黑心食品事件频传,「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近5年已修法5次,频繁程度恐怕前所未见,不仅耗费庞大公部门资源,更让政府威信扫地。

消基会列举,最近一次是在混油事件后,立法院于2014年1月赶在农历春节前召开临时会通过;前一次是为因应毒淀粉事件,于2013年5月底大规模翻修;再往前推是2010年修订1次、2012年修订2次。

消基会说,每次团体诉讼都对消费者不利,因此主张修法,要规定业者制造、贩卖的食品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非可供人类食用的物质,应採举证责任倒置,由业者证明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无害,并推定其因果关系。

以黑心油为例,现况是由消费者担负食用油会造成身体健康受损的举证责任;若採取举证责任倒置,就必须由业者举证自身商品对人体健康无害。

消基会主张参考德国「基因科技法」第32条的「原因推定理论」,于修法时,增订推定因果关系规定,意即只要消费者食用黑心商品,即可推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损与黑心商品有关,如此可免于业者有后门可开脱责任,并可有效解决消费者求偿障碍。

此外,食管法第56条第1与第2项分别规定,「消费者虽非财產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并得准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至第55条之规定提出消费诉讼」、「如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计算」。

消基会质疑,黑心油事件都是大厂,原定金额已不足以赔偿消费者感情所受伤害,因此主张食管法第56条所定不易或不能証明损害额时,法院得依侵害情节核定的非财產赔偿金额,应提高至少10倍。

关于不法利得部分,消基会进而主张,必须落实追讨业者的不法利得,于食管法第56条中,有关食安基金的设置,应增加消费者补偿机制、儘速执行。

锁定政府的职责,政府应每年提出食安白皮书,向社会做一完整的交代,内容包括主管食安的卫生福利部、主管废油管理的环保署、主管厂商的经济部及掌管饲料油的农委会等业务执行实况。1031106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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