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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发布新规 黑心餐的“紧箍咒”来了!(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2018-02-20 06:11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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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0日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

网络餐饮发布新规 黑心餐的“紧箍咒”来了!(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017-11-12 00:01 来源:山东高法 餐饮 /食品安全

原标题:网络餐饮发布新规 黑心餐的“紧箍咒”来了!(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网络餐饮发布新规 黑心餐的“紧箍咒”来了!(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0日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办法》共46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餐饮发布新规 黑心餐的“紧箍咒”来了!(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实体门店、不得委托加工制作

《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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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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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信息真实

《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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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过程:容器定期清洗消毒、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办法》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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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