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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该不该提倡(图)

发布:2016-04-04 10:5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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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假买假该不该提倡(图),王海职业打假人简历,2015职业打假10倍赔偿,知假打假行为怎么看,知假买假司法解释,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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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之如 画


  职业打假“老炮儿”神出鬼没、知假买假,一小时获赔9400元……舆论热议——

  该提倡 知假买假是依法维权

  崔冰(法律工作者)

  为遏制商品销售和食品安全上的失范行为,我国在新修订的一些法律中都借鉴和吸收了西方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的赔偿;新《食品安全法》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顾客损失外,还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这些赔偿条款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撑起了保护伞,但随之也滋生了以批量买假索赔赚钱为业的打假群体。

  这些富有专业知识的“老炮儿”神出鬼没,知假买假,有的一小时获利近万元。尽管打假牟财“钱来得太快、太容易”显得很扎眼,但是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精神以及“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基本原则上看,他们的打假牟利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知假买假者也是正当的依法维权。

  在法律发展史上有一个经典的史特拉奖,说的是美国一位老年妇女史特拉一不小心将在麦当劳购买的整杯热咖啡泼在腿上并流到脚部,致使占全身6%的皮肤三度烫伤,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美元。史特拉一纸诉状将麦当劳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却判麦当劳付给史特拉2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外加27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基于已查明麦当劳10年间累积发生类似案件700余起,为了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得不偿失,不敢再放任有问题的商品或服务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法院才作出这一天价惩罚性赔偿判决。

  相较而言,虽然我们法律中的惩罚性条款在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上还缺乏力度,鲜有罚得不良商家心痛肉疼的案例。面对假货泛滥、欺诈成风的现实,如果依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去品头论足,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法院谨慎受理知假买假的索赔诉讼只判按原价退货而不计数量加倍赔偿,就不能让隐瞒信息欺诈顾客的商家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从而消弭了法律制度设计上惩罚赔偿的震慑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出台了司法解释,针对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统一了司法尺度,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此举释放了职业打假人的正能量,让“老炮儿”不再是钻法律空子的“刁民”,而变身为净化商业环境的“啄木鸟”。

  诚然,由于职业打假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使得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难免衍生出一些道德风险。在时下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法律惩罚乏力的情况下,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对知假买假者求全责备,尽管他们为钱打假的动机和以暴制暴的行为不那么高大上,但客观上让黑心商家提高了违法成本,促进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我们不必过高奢求“雷锋式”的公益打假,还是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吧。

  不该提倡 知假买假易产生道德风险

  徐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当下,打假“老炮儿”知假买假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许多读者和观众看得心痒手痒,巴不得立马也去尝鲜一下知假买假而后打假的滋味,甚或少数人都动了加入“职业打假大军”的念头。笔者看了这等新闻,心头不禁为之一紧,也生出了许多担忧。

  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但对于职业打假人甚至职业打假公司却并没有明确规定,仍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知假买假也易衍生出许多副作用。

  知假买假泛滥扰乱市场秩序和司法秩序。自1995年出现“王海打假现象”后20多年来,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公司、“私家侦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职业打假越来越向专业化、团队化、全国协同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职业打假人和打假团队还承担各行业委托的恶意竞争,有目的地举报委托者的竞争对手,搅乱了商业秩序。并且,知假买假的泛滥,也使大量的维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这必然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知假买假泛滥易产生道德风险。知假买假者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谋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不走司法诉讼,而是采取与商家私了的方式攫取巨额钱财。他们亮出法律“利剑”,以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相要挟,向经营者索取封口费,甚至进行敲诈勒索。这实际上是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形似“骗与被骗”的往复。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往往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游走,被学者称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不但要遵循程序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也要体现善良、诚实的诉讼意思表示,体现着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指向。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之外越界维权,甚至敲诈勒索,这就败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即便是普通消费者的知假买假也不应该提倡,这种“以怨报怨”的逻辑,很容易使社会陷入相互提防、互不信任、人人自危的境地,会消减社会道德前行的正能量。这也是前些年职业打假屡被叫停、法学界以及审判实践中争论不休、外界质疑不绝于耳的根由所在。

  法律和道德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一致的,但二者并不会完全同步。即使是法律许可的东西,也未必是道德提倡的东西。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必须的,但我们绝不能让“全民知假买假”式的维权裹足道德的前行。知假买假适可而行。

  职业打假弥补执法部门打假的不足

  牧心(企业宣传干部)

  说起打假,人们总是不得不提到当年赫赫有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1995年3月,王海陪亲戚到北京考学期间,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12副索尼耳机,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8个月后他如愿以偿,被舆论界封为中国“打假第一人”。此后,王海由一个名人变为一组人物,打假如今也成了一种职业。

  职业打假人从诞生那天起,社会舆论对其就褒贬不一。姑且不论别人如何评价王海们的打假动机和打假手段,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制假贩假,历来被国人诟病,没被假货“坑”过的人屈指可数。如今更为可怕的是食品、药品造假,因此致病夺命的案例网上也比比皆是。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制售假货成本低、范围广、处罚轻,造成造假问题愈演愈烈,而执法部门投入打假工作的人力相较之下就显得严重不足,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曾表示:“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

  此时,再看王海们和职业打假的兴起,难道不值得叫好吗?既然是职业打假人,以此谋生甚至致富就都不为过,即使某些职业打假人的做法令人心存疑虑,也不必对这一职业冷嘲热讽、横加指责。只要他们的行为没有违法,只要其结果是在净化市场,又何须死磕其目的是为求财还是为公益?毕竟王海们多了,也会成为打假的一股力量,职业打假人虽不能执法,却可以通过索赔等手段打击制假贩假者,分担执法部门的打假压力。在个别职能部门不作为的地方,王海们的奋力打假就更难能可贵,对懒政者是很好的触动和反衬。如果全社会形成对假货人人喊打的氛围,让不良商家因此赔个倾家荡产,未尝不是打假的胜利。而当假货消亡之时,打假职业也自然没有了存在的价值。

  法律应更专注于追究知假卖假

  忠实(机关公务员)

  社会公众对知假买假褒贬不一,但笔者认为,法律应更专注于追究知假卖假。而对于治理知假卖假,就一个字:打!

  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一次次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让薄如蝉翼的社会公信力一次次遭受重创。消费维权年年喊,但制假卖假始终不绝,人们不禁要问:我们还有敢吃的东西吗?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问题疫苗等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为何在社会上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知假卖假者打击力度不够。

  随着科技的发展,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食品药品有多安全。只有在危害明显时,人们才会拒绝消费;对伪装精致、危害隐蔽的食品药品则无法辨识,最终还是用健康埋单。与消费者的“知假”相比,商家当然更清楚自己出售的商品是真是假。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法律手段从源头上卡住知假卖假者,显得尤为重要。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知假卖假者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在执行时还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

  “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治乱需立严法、刑正典。欧美对于知假卖假者的处理非常严,查出问题基本倾家荡产、入狱蹲牢。有了严格的法律法治,即便有卖假心,也无卖假胆。

  打假要破困局,必须严刑峻法与重典治乱并用,对知假卖假者重拳追究。否则,利益驱使之下,假货根本不可能绝迹。要让知假卖假者付出代价,关键还是要用法律——既要盘活现有的法律资源,还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弥补制度漏洞。同时,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假卖假背后的“保护伞”,砍断利益链条,真正让知假卖假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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