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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为让卤肉更好看口感更好 黑心商贩竟添加作料

发布:2019-05-12 06:39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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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晓艳 陈学敏 文/图 为了让自己的卤肉色泽更亮,口感更好,商贩往卤肉里超量添加亚硝酸盐,加工成熟卤食, 销售给顾客。2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晓艳 陈学敏 文/图

  为了让自己的卤肉色泽更亮,口感更好,商贩往卤肉里超量添加亚硝酸盐,加工成熟卤食, 销售给顾客。28日上午,管城区法院庭审了辖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追究俩商贩的刑事责任,还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人支付超标添加亚硝酸盐熟卤肉价款的10倍的赔偿,并判令在《郑州晚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件:商贩卤汤中非法“加料”被起诉

  事件:商贩卤汤中非法“加料”被起诉

  非法“加料”的商家是冯某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熟食店,他的店面位于管城区南曹乡七里河农贸市场。

  2017年10月,管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突击检查中相继发现冯某加工出售的卤制的猪耳朵有问题,后发现他们都是放了“作料”——卤汤中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

  经抽检检验,冯某生产、销售的猪耳朵亚硝酸盐含量为180mg/kg,卤猪蹄亚硝酸盐含量为160mg/kg,烧鸡为93mg/kg,均超出食物30mg/kg的安全标准。

  2018年3月29日,冯某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并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4月17日向管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8日上午,管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管城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管城区检察院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冯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管城区检察院认为,冯某在生产的食品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并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定冯某依法支付超标添加亚硝酸盐熟卤肉价款的10倍的赔偿。判令在《郑州晚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

  与此同时,卤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的王某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样也被检察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让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起案件择日宣判。

  提醒:消费者选购卤制品,千万不要过分注重颜色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十分重要。”庭审结束后,管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郭翠星介绍说,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就是为了提醒更多的相关从业者要引以为戒,起到警示的作用。

  卤肉中添加亚硝酸盐会有什么样的危害?

  管城区食药监局法制科科长赵凤霞表示,亚硝酸盐外观和味道都与食盐很相似,商家为了使其肉类色泽更亮、口感更好,不易腐败变质,盲目使用亚硝酸盐,从而获取更大利润,但“添加过量,会让人中毒,对身体造成很大的危害,重则造成中毒死亡。”

  据此前媒体报道,有专家称,“一次性食入0.2~0.5g亚硝酸盐会引起轻度中毒,食入3克会引起重度中毒。中毒后可能造成人体组织缺氧,严重时甚至引起死亡。“

  “消费者在选购卤制品, 不要过分注重其颜色。”一家饭店制作卤肉制品的厨师张师傅提醒,消 费者在选购卤肉制品时要仔细观察卤肉的色泽,过分鲜艳的很可能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此外,还可要求卖家将卤肉切开观察,如果卤肉里外色泽一样鲜艳,不要购买

  哪些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等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你在生活中发现环境资源、食品、医药等方面的公益诉讼线索,都可向检察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