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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姜堰小老板制售“黑心铝包子”被判刑

发布:2016-10-02 15:57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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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中在线讯 加了泡打粉的包子,蓬松可口又好看,可是,含铝泡打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我国2014年7月1日起就已经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使用。然而,仍旧有些包子店业主却没有引起重视。

  昨天上午,姜堰人民法院依法对十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对于某、严某、宫某、王某、薛某、陆某、汤某、徐某、郭某、张某10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罚金。

  今年3月至4月间,姜堰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经营生产销售的包子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于某等十户经营的店铺在干面中加入国家严令禁止的含铝泡打粉(主要成份为硫酸铝钾)进行和面、发面,生产加工肉包、菜包、豆沙包等包子出售。

  4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向于某等十户包子店业主发放了禁止在包子制作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的告知书。

  然而,于某等包子店业主认为加了含铝泡打粉的包子好看、口感好、成本也低,虽然已经被告知国家禁止在包子等小麦粉制品中使用含铝泡打粉,他们仍然无动于衷,继续使用含铝泡打粉。

  今年5月,姜堰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于某等人生产加工的包子样品送检,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他们所生产、销售的包子全部不合格,铝残留量最少的为333mg/kg,最多的为1320mg/kg,经常吃他们生产销售的包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

  姜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等十户经营者为牟取利益,在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子会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十名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于某、严某、宫某、王某、薛某、陆某、汤某、徐某、郭某、张某10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介绍,在很多传统食物比如发糕中,都会加入泡打粉,让食品口感蓬松又绵软,但是,含铝泡打粉的危害却不得不重视。

  泡打粉是化学起发剂,一种是碱性的,主要成分是碳酸氢钠、碳酸氢氨;另外一种是复合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即俗称的明矾和铵明矾。明矾中含有铝,用含有明矾的泡打粉容易造成老年性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铝超标对儿童的影响更大,不仅影响儿童骨骼生长,还会引起婴幼儿的神经发育受损导致智力发育障碍。

  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和硫酸铝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