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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改“食安法”重罚“黑心”厂商 不溯既往

发布:2015-12-25 02:39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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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18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简称“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不仅大幅提高对“黑心厂商”的处罚力度,并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对于这次修法,台各界基本都持肯定立场,认为有利于重塑各界对台湾食品安全的信心,但也有专

11月18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简称“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不仅大幅提高对“黑心厂商”的处罚力度,并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对于这次修法,台各界基本都持肯定立场,认为有利于重塑各界对台湾食品安全的信心,但也有专家认为,为防止“法律漏洞”,相关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

  修法涉及20项条文

  此次“食安法”修正共涉及20项条文,主要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举证责任反转”。改变食安诉讼必须由消费者举证的规定,新法规定若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掺伪或假冒或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的添加物,或食品容器有毒,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业者必须举证。除非这些损害不因自己过失或已尽相当之注意责任,否则必须赔偿消费者。此外,就算消费者没办法证明损害金额,法院也可斟酌情节,每人每事判赔500元至30万元(新台币,下同)。

  二是食品和饲料、化工管理分厂分照。新法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厂,不得同时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但如果经过“中央”主管机关查核,符合药物优良制造准则的药品制造,则能兼营食品。

  三是大幅提高力度。新法规定,制造贩卖黑心食品,若危害人体健康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罚金,致人死亡者最高处罚两亿,法人最高罚金20亿。不当利得部分,不论犯罪所得是否属犯罪行为人所有都要发还被害人,剩下的没收,若犯罪者故意脱产给第三人(无论自然人、法人),也可追讨第三人的不法所得。

  四是没收的不当利得纳入食安基金。新法规定,不论是没收的犯罪所得,还是不法所得的没入或追缴,都将纳入食安基金,以作以下支出:1.补助消费者团体诉讼;2.在重大食安事件时,拨款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3.如果有劳工因为检举不法食安事件,遭解雇、调职或不利处分,补助诉讼相关费用;4.检举人奖金;5.其他有关促进食品安全的相关费用。

  其余内容还包括:经“卫福部”公告的类别、一定规模以上业者、上市上柜公司,必须设立实验室,自主检验;配合追踪追溯系统,“中央”主管机关将分阶段公告业者,使用电子发票。开立不实或未开立者可处罚金3万到300万;“食安会报”法制化,由“行政院长”担任食安会报召集人,邀集各部门首长、学者专家、民间团体,至少3个月开1次会,成果需送“立法院”备查;复方食品添加物应检附原产国的制造厂商或负责厂商的产品成份报告以及输出国的官方卫生证明,供各级主官机关查核,但香料不在此限;列入“危险犯”概念,只要制造出的产品有危害之虞、情节重大的黑心食品业者,不必证明造成危害就可开罚,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8000万。

  此外,由于该法不溯既往,最近岛内出事的一些黑心厂商不适用新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