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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直播间低价黑幕:砍价只是表演 “价值上千”翡翠进价30元(2)

发布:2021-01-08 19:49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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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郭继东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有抑菌功能的洗手液属于消毒产品范畴,生产消毒产品需要将产品送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性和消毒效果检验,并在取得相关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郭继东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有抑菌功能的洗手液属于消毒产品范畴,生产消毒产品需要将产品送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性和消毒效果检验,并在取得相关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备案后才能销售。而没有抑菌功能的普通洗手液,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这两个许可证都没有,是不允许生产相关洗手液的。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没有许可证的洗手液,属于“三无产品”。

新京报记者从供货商处得知,这款洗手液并非在广州生产,而是产自本地。在供货商的介绍下,新京报记者在临沂一处城中村的仓库见到了“厂家负责人”,对方坦言这款洗手液确实没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厂家就在附近的镇上。面对记者“参观车间”的请求,对方也以各种理由婉拒。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记者,疫情期间消费者普遍偏爱这类带有抑菌功能的洗手液,2020年年初销售非常火爆。没有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卫生情况得不到保障,这样的产品不仅起不到消毒杀菌的作用,消费者使用后,反而会造成细菌二次污染。

厂家特制次品湿巾,6毛一包专供主播

2020年12月中旬,新京报记者走访发现,这类“三无”日化用品在当地市场上十分常见。在一家日化品批发门市里,店员给记者推荐了一款抑菌洗手液,同样没有卫生许可证,进货价格也不足两元。

随后店员又给记者推荐了一款小苏打洗洁精,1.3千克一桶,进货价仅为3.5元。店员称,这款洗洁精因为价格实惠,很多带货主播都来此进货,销量也很好。然而当记者联系标签上的厂家时,一名负责人明确表示,他们公司没有生产过洗洁精。

除了日用品,湿巾也是很多直播间的热销品。

临沂靓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婴幼儿湿巾和卸妆湿巾的湿巾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该公司通过代理商向大大小小的各级主播供货。

2020年12月底,新京报记者以进货的名义前往该公司,一名负责人提议,“如果是直播卖货的话,建议你买进价便宜的湿巾。一分钱一分货,品质高的价格高,但是在直播间卖不动。”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推荐了一款“专门面向直播带货”的婴幼儿手口湿巾。“这种湿巾就是专供带货主播的,卖得非常好,一包80片只要6毛5,一箱十包。”他给记者算了笔账,即使打着送福利的名义,一箱湿巾卖9.9元,主播依然还有利润。

“我们一个月能卖出10万箱,都是通过主播带货卖出去的。”记者现场打开一包样品发现,这种湿巾的材质较差,轻易就能扯烂,比正常湿巾也窄了很多。

这名负责人透露,这是厂家专门针对直播带货开发的产品,价格比正常湿巾低了一半,所以品质也是湿巾里最差的。“在网购平台或实体店没法卖,只有通过直播带货才卖得动。”

揭秘直播间低价黑幕:砍价只是表演 “价值上千”翡翠进价30元

一家公司生产的廉价湿巾,专供直播带货。新京报记者韩福涛摄

为直播带货定制次品,这家公司不是特例。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另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也有这个“套路”。该公司市场负责人透露,他们公司生产的湿巾里,也有一款婴幼儿湿巾,“是专门面向直播带货渠道的,出厂价也是所有产品中最低的,一包仅需6毛7。”

专家:应加大直播售假处罚力度

上述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为了在直播间打开销路,公司特意在“天猫商城”开设了厂家直营旗舰店,“故意把旗舰店里的商品价格标高,以此凸显主播带货的价格优势。”

对方以一款羽绒服清洁湿巾为例介绍,在天猫旗舰店上售价为19.9元,厂家实际出货价4.9元,主播带货的话一般会卖14.9元。

一名直播行业人士透露,目前主播带货的产品多为小品牌,利润高、空间大。“便宜货”是直播间吸引消费者的最大诱惑,尽管多数主播都宣称亏本甩卖,实际上的利润率却维持在20%-40%。“即使是一元秒杀的商品,主播也不亏钱,有些亏本商品,不过是为了配合刷单公司刷单而设的。”

张强(化名)经营内衣批发生意多年,后来转型直播卖货。他提供货源,邀请主播到店直播。他称,一些主播卖的品牌服装其实品质也很一般,有些甚至是贴牌产品。他在直播间卖出的内衣,虽然吊牌写着知名品牌,但其实是贴牌产品,“只需要花3块钱从厂家买个吊牌,小厂货就能摇身一变成为品牌货,售价也能跟着提高,在直播间也很受欢迎。”

事实上,随着直播带货的风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居高不下,甚至不少明星直播间的产品也频频爆出质量问题。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都属于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直播带货行业鱼龙混杂,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引导下冲动消费。还有一些演戏砍价的行为,也违反商业伦理,甚至涉嫌销售欺诈。他觉得,从监管上来看,应加大对直播售假行为的惩罚力度。除了建立黑名单制度外,还需要跨部门监管,对直播营销行业进行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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