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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进入二审

发布:2016-09-03 08:00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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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式提交会议审议。据悉,除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式提交会议审议。据悉,除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外,二审稿在中医医师资格、中药材种植养殖和流通使用、中药审批等方面对一审稿进行了修改。

  草案一审稿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有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医药有其独特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为此,二审稿增加了“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的规定,同时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应当“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

  二审稿明确了“道地中药材”的概念,规定“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在有关中药材种植养殖、流通使用等方面,二审稿也做了修改: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增加了“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乡村医生使用中药材,明确规定“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在中药审批上,二审稿新增了简化审批程序的内容,规定“生产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