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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工作时晕倒摔伤 物业称自身疾病并非工伤-劳动安全-维权

发布:2015-06-19 07:2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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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物业公司52岁的保洁员李某在小区打扫卫生时晕倒,不慎摔断肋骨,物业公司认为,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洁员工作中晕倒摔伤,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所有可能性,即只

     一物业公司52岁的保洁员李某在小区打扫卫生时晕倒,不慎摔断肋骨,物业公司认为,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摔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洁员工作中晕倒摔伤,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所有可能性,即只要不能排除可能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当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据此应认定为工伤。

    2014年7月8日17时许,李某在其负责的小区内打扫卫生时晕倒,摔倒时身体撞在工具车上,过了几秒后李某才清醒过来。同事将李某送到小区旁的私人诊所检查,李某没觉得有什么不对劲,就回家休息了。直到次日,李某觉得左侧胁肋部疼痛不适,活动受限,到新疆昌吉州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住院,被诊断为左侧第6、8、9肋骨骨折,双肺下叶挫裂伤及胸腔积液。

    事后,李某和公司一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对李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眩晕摔伤系自身疾病引发,与履行职责无关,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曾经的眩晕病史资料,以证明李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倒。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晕倒摔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送达后,相关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不排除有工作原因即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为“因工作原因”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认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工作原因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包括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造成伤害的原因仅为一种,即一因一果;间接因果关系,指职工伤害结果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伤害的数种原因之一,即多因一果,在此情况下,应按绝对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不属于工作原因的基础事实,只要不能排除有工作原因的,就应当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晕倒受伤,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晕倒,顾名思义,是指因头晕导致站立不稳摔倒。而引起头晕的原因很多,众所周知,低血压、低血糖、贫血、高血脂、重感冒、失血过多、劳累过度、久蹲后站立等均可能引发头晕。

    结合本案中李某作为已年满52周岁的中老年妇女,在天气晴朗的夏日午后,在室外进行体力劳动时晕倒摔伤,按常理和生活经验判断,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物业公司能举证排除履行职责与其晕倒的关联性。故即使李某确因身体疾病原因出现过头晕症状,甚至李某晕倒确实存在身体疾病方面的原因,也只能说明李某摔倒受伤还可能存在或确实存在其他原因,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履行职责是造成头晕摔倒的诱因,且物业公司主张李某自身有疾病,仅是一种推测,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申请调取证据欲证明的事实并无实际意义,对其调证申请不予准许,而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排除李某晕倒摔伤与其履行职责的关联性。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马新焕 闫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