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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剑指七大问题

发布:2018-09-05 06:23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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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8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执法检查组认为,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检查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近年来,由于依法防控,措施得当,全国没有发生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流行。

  与此同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七大问题,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少数生产经营企业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传染病防治的法治建设还不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存隐患

  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形成合力

  最近以来,我国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陆续发生了人感染炭疽病疫情。对此,报告提出,对此要高度警惕,积极应对。

  报告透露,近年来,我国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病例不断增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规定方面存在差距,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存在瞒报、漏报、推诿扯皮问题。

  报告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人畜共患病的严峻形势,加强对活禽饲养、宰杀、运输和销售的全链条监管,加大疫情检测力度,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水平。

  报告还显示,近年来,我国城乡各地养犬数量大量增加,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4位,发病516例,死亡502例。虽然多地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职责涉及农业、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衔接有漏洞,一些制度如办理养犬证和动物疫苗接种等规定流于形式,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监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鉴于此,报告建议,明确牵头部门,农业、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养犬问题的管理,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

  生产经营暴露监管漏洞

  建议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少数传染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甚至违法违规、涉嫌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报告中提到了不久前发生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

  报告指出,我国药品管理法已对药品(包括疫苗)的生产经营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企业却公然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必须彻底查清真相,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事件同时也暴露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严重渎职。

  鉴于此,报告建议,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的重要批示精神和8月1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始终把疫苗的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强化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地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把好关。要继续落实好免疫规划任务,提高基础免疫接种率和接种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尤其要抓好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要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遴选部分质量安全、效益突出、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不完善

  建议抓紧研究修订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是此次执法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

  比如,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及时控制其流行;该法部分条款有义务规定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同样存在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比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未对内容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目前境内发现外籍传染病患者,相关的防治和管理等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并实施的,距今已近30年,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出台较早,与传染病防治现实工作脱节,需要抓紧修订。在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需要抓紧完善。

  报告建议,抓紧研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建议国务院抓紧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与当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相衔接。比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理顺关系,形成防治合力。

  报告还建议认真研究地方所提建议。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强制告知义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在华外籍传染病病例管理;明确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隔离的标准和补偿办法;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疾控机构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利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学校卫生人员不足问题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事权,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人民群众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