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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全面二孩(2)

发布:2016-02-08 20:4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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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另外,夫妻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只剩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公民依法收养子女的,不影响其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符合新修改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生育两个子女要办什么手续?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指导意见和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以后有没有晚婚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浙江省的出生人口会不会大幅增长?

从浙江省目前调查和预测分析研究的结果看,由于目标人群基数较大,常住人口约410万人、户籍人口约271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年均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年均9万左右。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不仅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而且高龄、高危孕产妇会明显增多,这会使医院接生、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和幼托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对准备,育龄群众也要理性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但是,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浙江省生育水平不会强烈反弹,不会出现出生人口总量的大幅增长——

1.目标人群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妇女占2/3左右、40岁上下占一半左右,年龄、生理、心理和经济、养育条件等许多客观因素限制着群众选择再生育;

2.受年龄结构变化等影响,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自2004年达1033万人的峰值后呈逐年下降态势,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

3.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意愿的主流,公众的生育行为较为理性;

4.单独两孩政策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

实际上,2015年出生人口较2014年是有明显下降,据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显示,2015年户籍人口当年出生人口39.94万人,较2014年减少8.2万人(减幅达17%),其中一孩出生人口减少幅度大,达7.24万人;二孩出生人口减少0.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