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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无证卖港药视同卖假药

发布:2016-03-29 16:28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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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关于港药,去年9月广州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凡未经批准在内地生产或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均视为假药。”广州中院刑二庭法官何春竹告诉新快报记者,当前,广州港货店日渐增多,这些小商店通常以出售进口食品、药品为主,一些在香港市场常见的药品在广州市场上也有出售。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商家要经营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般而言,普通港货店本身并不具备售药资格,其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的行为会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集中宣判的9件假药犯罪案件中,4件为销售假性药案件,均为在药房或成人用品店销售未经批准生产或未经批准进口的性药,如香港“华佗生精丸”等;一件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或生产、来自于香港的药品。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需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如果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药监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