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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医院女会计被控贪污近3000万 20日开庭审理

发布:2017-02-02 15:0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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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 彭宁莉摄 南宁市一名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李某,被控在过去11年的时间里,伙同医药公司中间商蔡某贪污医院公款近30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

女会计被控贪污近3000万元

事发南宁一家医院,昨日该案开庭审理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孙晓梅

庭审现场,李某和蔡某坐在被告席上。记者 彭宁莉摄

南宁市一名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李某,被控在过去11年的时间里,伙同医药公司中间商蔡某贪污医院公款近3000万元。1月20日上午,该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1、通过虚列药品款牟利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015年6月,李某利用其担任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更名为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蔡某商议,由李某负责在每月制作仁爱分院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虚列应付给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款,致使仁爱分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人民币2973.6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的账户。

蔡某则负责与这两家公司进行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之后再与李某进行分配。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蔡某贪污公款2973.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2、医药公司收取3%手续费

在庭审现场,李某称,自己于1999年被聘用在该医院当会计,主要负责列工资、劳务、药品款的支付,列出来后给领导签字。后经领导介绍与蔡某相识。“刚开始我说蔡某的药没有药品名称,也没有货款,我不转钱。领导就说他们是做小本生意,让我转。”后来因心理不平衡,她通过跟蔡某加大、虚报应付药品款清单,从中获利。

李某称,她有时是在领导签了字的清单上更改金额,有时是直接拿加大了金额的清单给领导签字。一般操作流程是由蔡某每个月通知她要转的金额,她操作后再由蔡某把钱转到她账上,并称两人是“四六开”,即所得好处自己得四成,蔡某占六成。

然而,当法官提审蔡某时,他的说法却与李某截然相反。蔡某辩称,当初李某找到他,称他们医院有无名称的药品,想从蔡某的公司过账,如果蔡某能办的话,她可以优先安排他的药品款,另外还给他好处费。蔡某说:“当时我问了这两家公司的人后,他们请示老板回复我说可以帮过账,但要收取约3%的手续费。之后每个月李某都会发信息告诉我数额,打多少钱给她,留多少钱给我,都是她定。”

3、单位管理瑕疵不是违法理由

李某的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理由是仁爱分院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并非国有财产,因此本质上是承包的性质,“她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公司财务人员,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该辩护人还说,李某的套现方式并不高明,但因为仁爱医院管理不到位,十几年来从没有人去核对款、物是否相符,才导致犯罪数额一再扩大。

蔡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蔡某是从犯,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对于两名辩护人的说法,公诉人反驳称,仁爱医院是事业单位,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中医一附院和仁爱医院都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且贪污罪并非要求在编在岗才构成贪污罪,李某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犯罪主体的要件,“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虽然他们相互推诿,但也只有他们两人心知肚明。贪污2900多万元是事实,两人一个主内一个主外,贪污过程缺一不可,因此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公诉人说,因此不论是谁先提出贪污、以及谁决定分成,都不影响定罪量刑。另外,单位财务管理的瑕疵也不是两人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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