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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加强医院药品库房“温控”

发布:2016-03-31 20:1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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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到“十三五”末,全市各类各级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和陈列场所,基本设置或配备与其诊疗用药规模相适应的阴凉、冷藏设施设备,保证药品储存各项环境条件满足药品质

  中安在线讯 据黄山在线报道, 到“十三五”末,全市各类各级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和陈列场所,基本设置或配备与其诊疗用药规模相适应的阴凉、冷藏设施设备,保证药品储存各项环境条件满足药品质量特性要求,确保药品在医疗机构流转存储期间不变质。3月30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黄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工作,重点解决药品未按标准温度储存等突出问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黄山针对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的突出问题,出台《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着力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在药库、药房设置和管理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不断规范药品储存管理,消除药品使用安全隐患,维护群众用药合法权益。

  据了解,《意见》中涉及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品储存温度的内容占有相当篇幅。如规定:药库应分设成常温库和阴凉库;应当配备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使用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阴凉库房(区)和养护工作场所;使用冷藏、冷冻药品的,药库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药品到货验收入库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态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入库;药房应有阴凉药品陈列柜;药品应根据标签标示的温度储存要求,分别放置于药架(柜)和阴凉柜中,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障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据介绍,新修订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6个方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收货、验收进行规范。其中规定,需冷藏、冷冻的药品、医疗器械到货时,使用单位还应当查核和记录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质量控制状况。对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使用单位应当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对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其中,有关贮存、运输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要求,在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

  据了解,药品储存的温度,是药品说明书必须载明的内容,是依据药品成份的物理化学特性而确定的。药品应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包装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常温是指0℃至30℃之间,阴凉处是指储存温度不超过20℃,凉暗处是指避光且不超过20℃,冷处是指2℃至10℃。储存温度超过药品标准规定,可能引起药品质量下降,导致疗效降低,在正常用法、用量下达不到用药目的。近日被曝光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因涉案母女俩没有疫苗经营资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冷链储运,而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并引发疫苗未按标准温度贮藏是否导致效力下降或消失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