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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子流窜内江 溜进医院专偷手机 作案5次落入法网

发布:2016-11-09 10:2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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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地男子流窜内江 溜进医院专偷手机 作案5次落入法网

外地男子流窜内江 溜进医院专偷手机 作案5次落入法网

资料图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一外地男子5次窜入内江城区某医院住院部,趁被害人不备或不在之机实施盗窃。10月26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男,云南省彝良县人)在内江城区某医院住院部10楼66号病床,趁被害人上厕所之机,盗窃被害人周某价值500.94元的黑色小米4型号手机一部;同年6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又在该医院住院部5楼护士站,盗窃被害人罗某手机一部;同年6月16日下午5时许,其再次在该医院住院部5楼62号病床,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价值共计1241.31元的两部手机。同年6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该医院住院部5楼过道的病床上,盗窃被害人刘某价值462.56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6月23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该医院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价值200元的一部手机后,被医院保卫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医院针对病人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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