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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孕、产妇享同等保健服务

发布:2016-10-11 15:03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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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动人口孕、产妇享同等保健服务

孕产妇保健管理新规昨出台

产妇分娩后按规定时间须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昨日,福建省卫生厅正式出台《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新规从昨日起施行,省卫生厅1997年印发的《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要求,产妇分娩后按规定时间须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医疗机构须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产妇出院后定期由医疗机构进行访视,如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新规还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级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并将其纳入高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