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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 进行分类管理

发布:2016-11-23 10:29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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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12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12月11日,海南省为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海南省卫生厅发布《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要求为所有孕妇提供产前检查,严格评估,并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

  根据方案,在孕12周前对孕产妇要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同时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孕早期高危筛查,在孕中、晚期进行复评,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100%,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100%,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实行首诊负责制 高危孕产妇要有专人负责

  按照方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怀孕12周内的孕妇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进行高危初筛,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凡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对其进行登记,告知孕妇或家属高危妊娠危险性。

  对不能确诊的应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以免延误病情,转出者应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接诊高危孕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手册和高危记录卡上做好记录、标记,及时诊断和处理,并督促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医院分级分类管理 不得延误转诊、推诿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评分分级,对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原则上评分为A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卫生院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A级带★以及评分为B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县级医疗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B级带★以及评分为C级(除外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市县孕产妇抢救中心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C级带★以及其它合并有复杂、疑难高危因素的孕妇应转到海南省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行产检、治疗和住院分娩。

  医院漏管、擅自截留高危孕妇或将被追责

  按照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卫生局、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使高危孕妇漏筛、漏管或未及时护送转诊及擅自截留高危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产科),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待岗、降职、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解聘、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取消护士执业注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