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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正常产下畸形儿 孩子妈妈告郑州医院未尽责

发布:2016-12-13 15:03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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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孕检正常产下畸形儿 孩子妈妈告郑州医院未尽责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赵红旗实习生王勇)“他们未尽到医生的职责。”法庭上孙某激动地说。昨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去年6月16日,孕妇孙某在郑州市管城妇幼保健所建卡做孕产妇保健,8月10日,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始为她做围产保健直到分娩。两家医院的保健记录均显示孙某的各项指标都正常。去年12月23日,孙某顺利地产下一女,但发现婴儿不哭也不闹,面部表情很不正常。今年2月21日和4月18日,孩子分别被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和河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21三体综合征,是先天畸形儿,成活率低。
  孩子出生为畸形儿,孙某夫妇以两家医院在对其做孕妇围产保健时,未尽职责,致使未能及时终止妊娠,留下终身遗憾为由,遂将郑州市管城区妇幼保健所和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20万元。
  法庭辩论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两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孙某说:“我们都觉得医院是最让老百姓信任的地方,我们家没有遗传病史,我去两被告那儿做围产保健,一切都是听他们的安排,他们对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应提前告知我,但他们没有做到,我认为两被告没尽到责任,是失职。”
  原告的律师认为,两被告应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而孕妇都有知情选择权,若孙某被筛查出自己所怀孩子可能会是畸形儿,不用说,她一定会选择终止妊娠的。根据卫生部的有关文件,他们应对原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方之一的管城区妇幼保健所所长李蓉说:“原告所生孩子是先天造成的,我们没有过错。”
  该所副所长刘芙蓉表示,去年6月16日,他们根据《郑州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孙某进行孕产保健卡建档及基础检查,我们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原告所生的女婴是染色体突变,染色体的检查项目不属于该院的服务范围。有关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等工作应当由地段医院负责,他们只负有保健的法定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原告提交的《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孕产期保健服务及实施办法等相关条文以及卫生部有关条文,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有产前诊断的义务。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向法庭提交了4本医学书籍,均提示产前检查时间应在怀孕20周之前。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辩称,根据郑州市卫生局等有关规定,21三体综合征在怀孕10周加4天到13周加6天之间检测才有效果,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是高危人群,但在保健手册中,原告的年龄显示为30周岁,其次对原告的危险度评价为0。“由此可以认为,在我院就诊时孙某的身体完全正常,我们当然不会对她作出另外的包括染色体的检查。”
  市三院代理人任律师认为,原告孙某入院时已是怀孕20周加1天,超过了最佳检查时间,即便用检测仪也无法检查出来。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遂宣告闭庭,隔日再审。 

责任编辑: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