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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为女职工健康保护制定办法

发布:2018-05-10 06:21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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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实习生李梦雪)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用人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 实习生李梦雪)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放50元卫生费……4月23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24日。

河南明确,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都适用这一《办法》。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记者注意到,针对经期、孕育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办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