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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就诊指南

发布:2016-10-19 15:07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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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孕妇须在孕期填写《出生医学信息登记表》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 孕妇病历姓名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2、 确定妊娠满三个月的孕妇在妇女保健科就诊。

  3、 孕妇应到社区卫生中心建立围产保健卡,就诊时交医生填写。

  4、 按照《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孕妇须在孕期填写《出生医学信息登记表》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 孕12-27周每个月体检一次,孕28-35周半个月体检一次,孕36-39周每周体检一次,高危因素的孕妇按预约时间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6、 需要产前筛查的孕妇可在孕9-12周,孕17-19周接受咨询、知情同意签字后到化验室抽血检查。

  7、 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可在孕20周前到遗传优生门诊就诊。

  8、 周一至周六上午孕妇学校有开展孕期保健知识宣教,孕妇可择期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