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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您全方位了解福建

发布:2016-12-11 15:4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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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日前正式颁布施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要求,产妇分娩后按规定时间须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并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流动人口孕产妇与居住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日前正式颁布施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要求,产妇分娩后按规定时间须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并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流动人口孕产妇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新规指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根据新规范,孕产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动员其到辖区内妇幼保健院(所)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 (记者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