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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5)

发布:2017-11-10 06:16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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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十三、如何理解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 ?如何理解 “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

二十三、如何理解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如何理解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可以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条例(2016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国有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他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年满60周岁)时,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符合领证条件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凭该证明享受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待遇。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其中的给予优先,即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如果接纳有子女的老人,须先行接纳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惠,即在收取相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条例(2016版)》未使用“终身未生育”的概念,但在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作了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未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属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员,按照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的原则,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相关优待。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符合条件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是指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十分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待遇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

二十四、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何操作?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当事人所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退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所享受多分配宅基地、住房的优待,应当如何处理?

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由原发证机关发文决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适当范围公示,如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的社区等。当事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户口迁移离开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由现工作单位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均无需退还;违法生育的,必须退还。退还的范围限于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待遇,如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以上费用应当退还给原发放(分配)单位。不主动退还的,由原发放(分配)单位予以追缴。原发放(分配)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追缴;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由该居民委员会负责追缴。退还或者追缴上述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各地依据《条例》制定利益导向政策,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宅基地、住房时给予多分配优待的,可以同时规定当事人享受该优待后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以货币形式返还,并规定返还标准;没有返还规定的,在执行时,可与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的,以货币形式返还,并约定返还标准。

二十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条例(2016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接受免费治疗。专家组鉴定认为需要临床治疗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

(二)给予特别扶助按照现行国家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给特别扶助金。目前的扶助标准为: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三)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视为出勤。

二十六、《修改决定》取消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参加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即孕检)的规定,如果妇女自己要求孕检,是否要收费?

《修改决定》取消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参加孕检的限制性规定,只是意味着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必须参加孕检的义务。如果妇女自己要求孕检,由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服务。

二十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谁支付?

《条例(2016版)》删去了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按照《条例(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渠道支付。

二十八、《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