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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宣传之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发布:2018-04-17 06:26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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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宣传之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哪些人可以享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2.可以享受到哪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孕妇在孕13周前可免费享受一次孕早期检查,包括: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保健指导。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一般体检、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的检查。

孕早期个人、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

(2)孕中期健康管理服务

孕妇在孕16-20周、21-24周可各享受1次免费服务,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胎儿生长发育评估和指导。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评估。

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有异常征象的孕妇,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3)孕晚期健康管理服务

孕妇在孕28-36周、37-40周可各享受1次免费随访服务,包括: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孕产妇自我监护、母乳喂养指导等。

(4)产妇在出院后一周内享受一次产后访视,包括:产褥期健康管理,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正常产妇可免费享受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可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包括:一般体检、妇科检查、产妇保健和婴幼儿营养指导等。

(6)可以到什么地方享受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主要为辖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按照辖区卫计委的部署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本报记者 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