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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就业心态·反思(5)

发布:2018-09-20 06:17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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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有理由去埋怨当代的青年,青年择业心态、就业心态的众多变幻,应该认同为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现阶段水平的真实写照。 三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逐步发展的时今,一方面,全球产业正在向

没有理由去埋怨当代的青年,青年择业心态、就业心态的众多变幻,应该认同为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现阶段水平的真实写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逐步发展的时今,一方面,全球产业正在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另一方面,中国未来的城市化过程将有1.2-1.5亿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

“中国经济在全世界一枝独秀,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正是在这几年,中国失业率也一路攀升,成为世界上失业队伍最庞大的国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是绝无仅有的。”“据预测,2010年前适龄劳动人口年均增长0.6%至0.7%,每年新增1000万人,就业压力相当大。”(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先生之言

教育部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80%,有近30万名毕业生未能就业。据有关专家预测,2003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在70%左右,有64万名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岗位;到2004年将达到75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同时仍然还是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就业用工方式可谓是多样化并存,既有计划性(用工计划式、招聘计划式、解除用工计划式,在国字号的机关、事业、企业大多为如此),又有补贴性(承担、吸纳多少下岗失业人员,可获得政策性补、免、减多少费、税等等),也有指令性(下达指标的大学生就业),还有市场性(雇主与雇员的双向性选择、高技能人才的外向性选择、效益决定用工的限制性选择),这就是现行的国情。

1.阶段性的优惠政策与缓解中国的失业状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涉及到的阶段性优惠政策(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均围绕着《通知》精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有两条界限,一为三年内,二为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思考:这样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到2005年底足够吗?届时能够缓解中国的失业状况吗?不然的话,优惠政策的底线有多少?毫不讳言地说,在一些地方(可以指出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甚至还出台了一些为利于吸纳人才、吸引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曰为:“让外商能发财,让地方能发展。”笔者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非公经济与青年发展研讨会”上,曾就一让再让、优惠再优惠的地方性政策的做法提出疑问,请教专家。

思考:开辟更多的就业岗位,才能使失业者、下岗人员、大学毕业生走上就业岗位。靠政策可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靠补、免、减多少费、税的政策可以刺激用工单位承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同样可以依靠政策开辟新的、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是中国在一定历史阶段中仍然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客观现象面前,可以依靠政策确立就业优先的原则,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就业的增长。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可以依靠政策的力量,宏观地调控三产的发展比率,加速改变劳动力三产的投入比例,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三是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可以依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处理好三产周期性发展与劳动力资源投入、劳动力投放流向、就业培训等使用、流动、储备的关系。

2.靠什么来完成就业指标?

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03年、2004年发出了《做好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众多媒体反馈的数据说2003年大学生的就业率为80%左右,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确保到2004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2日以(劳社部发[2004]5号)下发了《关于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提出的目标任务是:2004年至2005年,要对8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对其中的6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创业成功率达到50%。 

思考:下发文件,下达指标,能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问题吗?这是通读了以上的文件后引起的思考。一是文件中提出了指标,但均属于规划式的要求,缺乏必要的政策保障,缺乏有效的、可行的实施措施和具体办法,能确保完成这些培训、就业的指标吗?二是在执行中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够清晰。一方面要建立中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则在关于政策支持力度中阐述为: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的政策保障。而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显然可以让人联想到:其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现有渠道中提供政策保障,那么无有条件(或条件不成熟)的地区怎么办?还未建立、或还未完善现有渠道的又怎么办?其二在理解同一款的政策支持力度中,容易使在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造成有吃亏的感觉。三是从现行的政策来看,起码要是大学毕业才能算是人才。因为在此之下学历的劳动力,既没文凭,又无档案,去各级劳动力人才市场挂靠都不予受理,更何况是没有档案可交,怎样挂靠?

3.建立劳动就业预警机制之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