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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的连云港“药神”案:被告“刑满”仍懵圈(2)

发布:2021-08-02 19:43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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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林永祥两位辩护律师之一的葛绍山介绍,在将仿制药的“中转”过程中,林永祥“按照每盒药3美元的价格(当时约合人民币20多元)向印度经销商收取了费用”。在他看来,这样的“服务费”在扣除了运输过程中的手续费

  作为林永祥两位辩护律师之一的葛绍山介绍,在将仿制药的“中转”过程中,林永祥“按照每盒药3美元的价格(当时约合人民币20多元)向印度经销商收取了费用”。在他看来,这样的“服务费”在扣除了运输过程中的手续费之后,所剩已无几。

  何永高及林永祥的好友也表示,其经济状况良好,“不需要靠卖仿制药赚钱”。

  据了解,1958年出生的林永祥除了在香港经营正规的医药公司,还在深圳经营工艺品、礼品和印刷品生意。用葛绍山的话来说:“从根本上来说,他就没有必要承担法律风险来做这个事。”

  而更重要的是,由于林永祥在药品中转过程中角色的特殊性,其行为是否具有动用刑法来评价的必要性,也成了律师关注的焦点。

  林永祥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邓学平在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销售行为要发生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要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印度经销商将药品卖给国内的购买者,整个过程中林永祥从未对药品拥有过所有权,他只是充当中间发货、汇兑的办事人,他收取的是劳务费。”

  在邓学平看来,既然林永祥未参与销售,自然也就无法成立“销售假药罪”。

  也因此,在刚进入看守所时,林永祥对自己的遭遇很不以为然。何永高至今对在看守所中见到林永祥的经过记忆深刻:“当时刚进看守所不久,我说可能会被判两年,老林回答说,‘一年都不接受’。”

  令何永高和林永祥都没想到的是,“一年都不能接受”的他们,接下来就在看守所中呆了将近五年,且迟迟没有等到一审判决的到来。

  “哪怕我犯罪了,

  也要给我一个明白的判罚”

  犯案在《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被“撤回起诉”之前,而被取保候审时,已经是2018年该电影热映之后。这是整个案件中,何永高的诸多困惑之一。

  他说:“哪怕我犯罪了,也要给我一个明白的判罚,但是我在看守所这么长时间,已经超期羁押了,犯人都换了好几轮,一个说法都没给我。”

  同样的话,至今仍身处看守所的林永祥也曾和自己的辩护律师说过。据葛绍山回忆,在2018年7月与自己的会见中,林永祥就曾调侃称:“我是巴西世界杯时被抓,现在俄罗斯世界杯都快结束了,我的案子什么时候能有结果,哪怕认定我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判我十年二十年我也认了。”

  在葛绍山律师看来,本案中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在2016年5月就已届满。然而,案件在2015年11月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便进入了漫长的等待。对律师关于审限的质疑,法院一直以“法院内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为由拖延。

  对此,葛律师直言:“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违法的,我从未看到过有‘不计入审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3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3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为久押不决案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

  而对于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言,羁押期限的延长,却不仅仅意味着看守所中的枯等。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将销售金额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争议中的连云港“药神”案:被告“刑满”仍懵圈

  这一解释直接决定了本案中几位被告判罚的不同,一审判决书显示,林永祥及何永高涉嫌销售仿制药的金额分别为350万元和54万元。

  葛绍山解释说:“按照原司法解释,不管销售金额多少,只要没有造成人体伤害,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

  就此,也带出了被告方对一审中“销售金额”认定的疑问。

  何永高对记者表示:“在调查的时候,没有这个解释,公安机关都跟我们说销售金额一百万和一万是一回事,不用太较真,所以我们都不太上心。”

  对销售金额“不太上心”的结果是,在一审庭审中,本案15位被告人中的10位提出了“指控的数额有误”。

  其中,何永高称自己的销售金额只有42万元,他说:“你不管怎么查,我的账目都有,根本就到不了54万。”

  林永祥同样提出,自己的“销售金额”绝对没有350万。

  对此,葛绍山律师认为,由于案件调查阶段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办案人员自身也对销售金额问题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他说:“我们认为公安在讯问的时候是存在诱导性的,当事人也就默认了办案人员将涉案人员互相之间的账面往来简单相加作为‘销售金额’的做法。但是,这些账面往来中有一部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并非用于仿制药销售的。”

  据此,葛绍山也认为,本案对于被告销售金额的认定,无法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他们是真的很惨”

  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宣判的这起“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也因其涉案人员的数量而引人关注。15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而在案件调查阶段,被捕的人数其实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

  “最早的卷宗材料里反映的是抓了80多个人,但是实际上当初到案的人数要更多。”葛绍山介绍,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医生,而在公安调查过程中,大多数人并没有被转送法院。

  涉案人数的众多,在何永高看来是必然的,他说:“对于医生来说,一个癌症患者在他手中经历了漫长的治疗过程,最终可能面临就是人财两空的情况。医生有廉价药品的渠道,不可能不给患者推荐。”

  而与此同时,购买到了廉价药的患者,也会与病友交换消息,推荐购买。

  在本次案件一审中被判罚的15人中,就有不少人是类似的情况:

  来自西安的张某某,本是西安某医院的肿瘤科医生,在其姨妈患有癌症后,经病人介绍为其姨妈购药,同时也为其诊治的贫困病患购药,最终获刑五年六个月。

  山东韩某某,母亲患有肝癌,其在无力支付天价原产药的情况,通过母亲病友获取购买涉案药品的途径。其母在多吉美的药效下多活了两年,最终病故,而韩本人则获刑五年。